吴宓的爱情观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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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衡派对文化激进主义产生有益的制衡和补充,作用不可低估。吴宓(1894年8月~1978年1月),学贯中西,融通古今,学术造诣非凡,是学界知名学者、教授、学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现代社会转型和文化变革在他身上打下深刻烙印,而传统文化的因袭又牢不可破,给他带来理想、志业、思想、情感、道德、伦理等的新旧差异和复杂的价值取向,甚至引发灵魂上的苦痛。他自身思想、情感的丰富性、复杂性、变异性和矛盾性显示出的巨大意义,不单只是思想史上的,同时也是人的心智进化史上的,对他的深入理解和研究有助于我们对时代和历史的理解。 笔者选择吴宓作为研究对象,以十卷本《吴宓日记》(1910-1948)和十卷本《吴宓日记续编》(1949-1974)为主要研究内容,以吴宓的情感经历、心理作为切入点,对他的爱情观做出理性的认识和分析。 吴宓对爱情怀抱至高理想,一生不懈追求理想之爱,坦诚地苦求纯粹的“真情”。他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毅然离婚来完成对理想之爱的追求。这种真情追求往往盲目和过于浪漫,使自己陷入单相思的境地。同时吴宓在婚恋观上又持二元论甚至多元论,是个“真诚”的泛爱主义者。这种二元论甚至多元论的婚恋观,是忽视婚姻的社会责任和恋爱的道德要求的观点,在事实上又使他流于泛爱主义,处处真诚地用情,屡屡凄惨地碰壁。吴宓实际上陷入追求完美之爱和“真诚”泛爱的循环怪圈,因为追求理想完美的爱情所以容易徘徊而不专一,又因为不专一的泛爱而得不到理想爱情。 出于这样的爱情观,吴宓对离婚的看法前后迥异。初始认为离婚是不可行之邪道,后则认为离婚是不违本心,追求内外和谐的行为,是本于真道德真感情的可行之道。他对婚姻的看法有失偏颇,没有承担起婚姻应担负的社会和道义责任。 吴宓的爱情观与其志业理想、道德观等诸多方面形成悖论。首先,学衡派这种借“西学”来倡导“中学”、借“现代”来维护“传统”的做法,使它本身出现了一个“中学”与“西学”、“传统”与“现代”的自相矛盾的因子,成为吴宓思想、行事等方面产生矛盾的一个潜在因素。其次,推崇新人文主义、强调“节制之道德”与事实上的“不节制,纵欲任情”的对立统一。第三,行为中的人文主义道德与性格上的浪漫诗情的矛盾对立。吴宓爱情观形成的原因主要有:1、家庭环境的影响,传统文化的因袭,《红楼梦》的影响。2、出国留学的经历,新人文主义思想、时代文化氛围的浸染。3、个人性格的因素。4、人性的弱点的显现。 吴宓的复杂的感情生活使他的人生显得颇具悲剧性,他很多时候都有疯狂、出家、自杀等冲动。吴宓所具有的双重人格、二元思想体现出一代学人的共性特征,又有其鲜明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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