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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愈演愈烈的商标侵权案件。此种情况下,侵权卖家构成商标直接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但我国当前法律对商标间接侵权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判决不一。本文期望能通过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问题,为我国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来阐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理论与实践。首先界定本文讨论的主体是处于中立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结合其运营模式确定其主体地位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商标间接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辅助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中,确定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并分析了其主客观构成要件,认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过错的判断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和难点,因此笔者着重分析了过错认定标准—注意义务和“通知—移除”规则。探究了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立法与实践现状,发现问题:商标权领域缺乏明确具体的间接侵权制度、注意义务缺乏统一判断标准、“通知—移除”规则笼统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免责条件。借鉴国外关于商标间接侵权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立法的建议:商标领域单独规定商标间接侵权,明确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完善“通知—移除”规则和规定合理的免责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