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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以生态基本要素或者生态系统的整体为侵害对象,是一种区别于传统侵权损害而独立存在的损害。本文参考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将生态损害定义为:人们在开发利用大自然的过程中,不遵守生态自然规律从而导致生态基本要素的功能、结构或组成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发生严重不良变化的客观事实状态。 生态文明视野下,我们应该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代环境伦理观承认环境的内在价值,法益理论保护人们的生态利益,它们分别从伦理学和法理学为生态损害的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文针对我国生态损害救济所遭遇的立法缺失和制度缺陷等问题,提出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诉讼制度和生态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建议。在能够确定责任人时,通过具体的生态损害诉讼的途径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责任人难以承担责任)时,国家应该积极鼓励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生态填补基金和财务保证等社会化制度来分担对生态所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