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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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创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也积极探索,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继出台,其中就包括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地方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需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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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创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也积极探索,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相继出台,其中就包括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作为公共信用信息地方立法规范的重要内容,需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才能更好的发挥基础性作用。为此,本文基于现行地方立法中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具体规定,运用价值分析、文本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展开问题检视和理论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首先从信息归集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禁止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地方立法规范梳理与统计。接着,运用公共信用、地方立法等理论展开分析,指出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不具体,范围较笼统;信息归集对象不明确,界定较抽象;信息归集内容不完善,内容有缺失;信息归集方式不健全,规定有缺失;禁止归集信息不详细,定义较模糊等五个方面的问题。随后,借鉴美国、法国、日本的经验,提出了健全全国基本法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和范围等三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立法启示。最后,针对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在完善归集主体方面,提出具体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涵和将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纳入归集主体;二是在统一归集对象方面,提出归集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具体规定自然人年龄为18周岁以上;三是在调整归集内容方面,提出统一界定为基本信息等四种信息类型;准确划分良好信息等三类信息内涵、规定信息归集期限为7日内;四是在完善归集方式方面,提出归集主体参与目录编制、完善目录编制程序、明确信息直接归集到平台;五是在健全更新禁止归集信息方面,提出明确禁止归集信息的内容、统一禁止归集信息的分歧。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审视地方立法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定,通过法理分析其立法规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指出其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只是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实现“良法”前提的初步探索,能否有效促进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善治”,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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