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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情报交换作为重要的国际税务合作方式,旨在打击纳税人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实施的逃税、避税行为。近年来,国际社会注重税收情报交换过程的有效、高效进行,特别是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出台,G20更是在2016年呼吁尚未承诺采纳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标准的相关国家和地区尽早签署加入该公约,做出实施自动情报交换的承诺。高效的税收情报交换运作机制在有效打击纳税人国际逃避税行为的同时,也使得大量纳税人信息在该过程中被收集、储存、交换及使用,其中不乏许多涉及纳税人个人隐私等敏感性信息。纳税人信息在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是否值得被保护以及应如何被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税收情报交换中的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究其根本是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其不仅涉及国际税收合作与发展,更关乎国内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仅涉及国际税法的问题,同时涉及数据隐私、信息安全等领域。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税收情报交换中的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论述了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发展以及税收情报交换与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协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国家税收信息管理权与纳税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冲突,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确有必要,这不仅是现代税法中税收人本理念的要求,也有利于增加纳税人对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理解和信任。同时,基于二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在遵循法权平衡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及比例原则的前提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具有协调可能性。第二章是对税收情报交换中纳税人信息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现状的分析。目前国际上并未专门就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达成统一的国际税收条约,但在各国签订的与税收情报交换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公约中或多或少都规定有纳税人信息保护条款。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交换信息保密规则;二是纳税人享有被通知权。但当前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国际立法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当前国际立法没有从整体上形成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全球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当前国际立法尚未达到对纳税人信息充分保护的最低标准。第三章论述了当今在税收情报交换背景下,国内法律制度在解决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处于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一方面,当前国际层面并未形成统一的纳税人信息保护最低标准;另一方面,条约必然最终要在国家国内税法,特别是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国家的国内税法才得以实施。本章以美国、德国与中国的国内立法为例,论证当前各国国内法对于税收情报交换背景下纳税人信息保护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第四章论述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总体看来,我国对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水平偏低,当涉税信息由具有中高水平信息保护标准的国家向我国进行传输时,我国很有可能面临该等国家借口我国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而设置的“信息保护壁垒”。因此我国确有必要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特殊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国内立法。本文主张通过在我国税法中确立纳税人信息权来完善我国纳税人信息保护国内立法,并且应考虑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特殊性,对纳税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