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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反垄断法最初主要是规制一国领土范围内不同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国内法范畴,理应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质。但是,随着不断深入发展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国际性垄断冲突的出现,加上缺少相应的统一反垄断实体法实质性规范,这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具有相应的域外管辖效力。1889年加拿大成为第一个通过具有反垄断性质的法律国家,即《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合并法》,之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则成为反垄断法真正的鼻祖。虽然美国是第二个颁布反垄断成文法的国家,但是,其是第一个在其反垄断法律规范中首先确立域外适用的国家。自1945年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开辟了域外效力的先河,其后其他国家也都纷纷确立该项原则和制度。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本质上属于法律效力的对外扩张,这与属地主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然造成国与国之间关于反垄断法执行管辖权的冲突。而对于这一系列的冲突,当前最主要的解决方案即是加强合作,用协商方式处理。但是,我国反垄断步伐才刚刚起步,很多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合作的问题也没有完全弄清,换言之还存在修改完善的地方。本篇文章总体上分五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分析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依据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且从概念上界定反垄断法域外执行管辖的含义、来源及产生的缘由,并结合域外执行管辖的基础性理论,以最初产生的美国“效果原则”等为代表,充分说明域外执行管辖是当前国际社会上的必然趋势,进而说明在当前国际环境和我国所处社会背景下,域外执行管辖中的国际合作具有其合理的存在价值。本文第二部分通过介绍美国和欧盟的典型案例,说明具有代表性的国外反垄断法为实现域外执行管辖是如何解决对外合作问题的,并比较分析美国和欧盟在合作问题上各自的差异,说明贯彻国际礼让原则是处理合作问题中的一大优势,同时分析美欧双方在对外合作中的反垄断执法与我国的不同点,为下文提出完善我国域外执法合作的方法创造条件。第三部分着重论述我国现存的对外合作体制,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并结合2005年出现的维生素C案评析我国反垄断域外执法管辖中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围绕着我国在反垄断域外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切入点,并以此为中心来谈谈今后反垄断法的趋势,倡导我国在未来反垄断域外执法合作中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合作程度,打造反垄断执法合作体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