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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信托是衡平法制度下民事救济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机制。本论文重点探索、剖析推定信托法律制度和规则、原则,其产生及适用的情形,据此中国能否在民法体系内在某种程度吸纳或移植推定信托。推定信托源于社会对受托人道德的要求,具有道德色彩。现代推定信托延伸其触角到商业领域,保护受益人免除专业人士的财产侵攫。推定信托首先表现物权属性,其次债权属性。这种属性使得它成为追踪确认财产又无需花费巨资的有力工具。当推定信托被法庭确认后,对于仍然存在的物,推定信托的物权属性使得它可以对抗受托人的其他债权人;当受托人处于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该物转移给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则受益人对该物的物权灭失,只能对受托人提起对人诉讼,为债权。推定信托能否移植到中国民法制度里?如可以,移到哪一个领域?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是在立法层面移植还是在司法层面移植?如在司法层面移植,它本身作为衡平法制度下自由心证的产物,如何为中国法官所适用?推定信托能否重复不当得利的领域?如何协调它与善意第三人原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与一物一权的关系?本论文尝试性考虑移植的可能性,并最终建议,在中国程序法方面移植推定信托,具体移植的切入点以不当得利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