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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观念上有很大变化。基于各种原因,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离婚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抚养费的确定及探望权的认定等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何得以最大化的实现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所在。本文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基础理论阐述出发,以实证调查研究为导向,借鉴域外父母离婚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不足。为完善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提出一些改进和建议,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本文首先阐述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考察德国、瑞士、美国、澳大利亚的相关立法,并且根据笔者2015年7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进行的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调查分析,针对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三万九千余字,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子女抚养的内涵予以界定,包括抚养的具体含义以及与监护的区别。其次,分别从社会学、人权学、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理论基础。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家庭职能,社会延续和发展的需要;又是保障实现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还是父母对家庭的伦理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第二部分是域外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考察与评析。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阐述和评析德国、瑞士、美国、澳大利亚的立法中关于离婚时处理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的立法原则、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抚养费的执行、探望权的确定等。第三部分是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考察分析。首先,笔者介绍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着重介绍2015年7月笔者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调查的2013年至2015年所审结的涉及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报告。笔者针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采用阅览卷宗材料和向法官了解相关情况的方式。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法官个人访谈的内容,剖析父母离婚后在履行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包含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定没有充分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偏低、子女抚养费实现困难、探望权制度规定比较简单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考量后,并借鉴域外的有益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主要包括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积极征询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设立“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完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扩大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保障抚养费的有效执行;扩大探望权权利主体;完善探望权行使方式。据此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