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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二阶段,预计十四五规划期间形成全国长护险制度框架。然而目前我国各试点城市失能认定对象不统一,失能等级评估量表、失能等级分级标准、定点评估机构选择参差不齐,反映了我国长护险失能认定工作有待完善。失能认定工作是长护险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评定结果不仅与老年人最终的待遇给付挂钩,也与长护险基金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关。鉴于中日韩三国引入长护险的背景都存在严重老龄化、高龄少子、家庭照护功能弱化、代际支持不平衡等诸多共性,且中日韩三国文化渊源深厚,本研究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以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式,从主体和客体、共性与差异、联系与发展等多个维度来比较中日韩三国长护险尤其是失能等级认定工作方面的发展,优化失能认定体系,给出相应对策,助力长护险全国统筹。首先,本研究交代选取中日韩三国作为比较对象的背景和意义,界定长护险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并通过文献梳理总结出中日韩三国长护险发展特色:日本等级划分细致且服务供给模式完善;韩国虽不完善但基于国情建制;中国地区差异大但有望成为独立险种。继而,通过对中日韩等级认定发展脉络的梳理来为三国多维度比较作铺垫。中日韩可作为比较典型参考,是由于三国存在诸多背景共性。而其差异性的存在一方面由于国家意识形态不同,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等共同作用的结果。长护险失能认定作为长护险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比较中日韩三国在失能认定对象主客体、认定级别和工具的共性与差异、认定结果与待遇给付和基金支付的关系,有助于系统性地借鉴他国制度优势,反思自身照护工作问题,从而结合国情设计出更贴合本土的创新型失能等级认定程序。最后,在比较研究基础上优化失能等级认定体系,给出相应建议。优化失能等级认定体系一方面能够提高认定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便于照护服务的给予,让更多亟需照护服务的失能老人享受到社区居家、机构护理服务。在失能评定维度选择上,本文结合日韩两国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前沿试点城市的政策文件,确定了四个维度:日常活动自理能力、感知能力、认知能力、疾病情况来作为一级指标,并在其下层分设22个二级指标。构建统一认定标准是实现长护险统筹的基础之一,若各地失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将导致评估工作混乱,无法保证其公平性。在综合比较中日韩三国长护险失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有以下研究启示:一是细分长护险失能等级认定对象。我国若想形成统一的长护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的“第六险”,也需要细分一下长护险认定对象。由于我国老龄人口众多,人口基数大,不限制年龄准入势必会对长护险基金带来压力。因此,可结合日韩经验和部分试点城市的经验来细分长护险等级认定对象。二是完善失能等级复核机制及社会化评定工作。失能等级复核工作是等级认定流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同时也代表着等级评估的公平性。失能等级认定标准一旦确立,推动长护险的社会化评定工作就更容易铺开,需要协调个人、第三方机构、政府部门等各方力量共同推进评定工作的有效进行和公平开展。三是建立对定点评估机构的监督体系和动态准入机制。由于定点评估机构承担着长护险失能评估的重要工作,其标准合理性和评估公平性必须接受医保局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政府部门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选取适合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合作,将定点评估工作定期公示,确保评估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平性。四是建立等级认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长护险等级认定的标准并不是唯一的,各国采用的认定工具和流程也都是结合了自己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开发的。需要用辩证的思想建立动态的等级认定调整机制,吸收各国先进经验,更好地建立长护险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