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参与虹口法院刑庭的研究生法律助理项目过程中,笔者接触到了多起引起较大争议的挪用资金犯罪案件,并时常与承办法官进行探讨。在实习期间也有幸协助法官撰写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撰的《职务犯罪审判实务》一书中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三个章节,分别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中也发现了挪用资金罪中有诸多疑难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但限于篇幅与实务类文章的性质所限,始终无法详尽剖析其中存在的种种疑难问题。因而,笔者结合对挪用类犯罪的兴趣,也为弥补上述小小遗憾,便将本次毕业论文选题锁定该罪,希望能够将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一一总结梳理,为三年的理论学习生涯和三个月的法院实践经历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我国刑法理论界通常将财产犯罪分为占有型犯罪与挪用型犯罪。前者因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受到广泛关注;后者则多被纳入职务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加以讨论,致使分属财产犯罪的挪用资金罪备受冷落。事实上本罪仍有许多独特的疑难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就本罪主体而言,各种经济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动,理论界对私营企业主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成为本罪主体有较大分歧;就本罪犯罪对象而言,犯罪对象表现形式多元化,各种有价证券、代金券和存在于虚拟世界的电子币是否均能视为资金,进而成为本罪犯罪对象也存有不少争议。因此,基于上述理论研究和理论争议,本文立足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选取司法实践中比较多发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疑难问题并结合案例加以阐释。此外,在探讨挪用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时,本文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入手,即以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为切入点,通过解读“挪”与“用”之间的关系来明确挪用资金后行为人处理资金的方式在本罪中的定位,进而对“挪而未用”情形作出定性;在论述本罪的主观方面时,本文也打破常规,将“不退还”这一通常视为客观行为纳入到主观心态中去探讨,通过探寻这一外在行为表现背后的主观心态并将其与“不想还”和“非法占有目的”这两种主观心态作比较来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受挪用公款罪在携带公款潜逃的情形下能够转化为贪污罪的启发,认为本罪在一定条件下亦有可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于是尝试运用转化犯理论详细分析此种可能性,提出当挪用资金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在主观上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时才能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全文共分四部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涉及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犯罪对象、客观行为、主观罪过这四个方面的疑难问题。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界定,主要论述了私营企业主和受委托管理单位资金的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主体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的界定,通过对本单位资金的内涵与外延加以阐述,明确资金的范围及其归属;第三部分是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界定,通过分析“挪”与“用”之间的关系解释挪用行为的本质,进而对“挪而未用”情形作出定性;第四部分是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的界定,通过区别“不退还”、“不想还”和“非法占有目的”来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界限,并结合转化犯理论探讨本罪转化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