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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高层建筑在缓解城市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高楼下的行人随时都要担心从天而降的飞来横祸,高楼之下也成了雷区。近年来,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纠纷不断发生,但我国法律对此却未作出明文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判决各有不同,缺乏统一的责任依据,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致使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公共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本文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概念、特征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比了建筑物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等几种容易混淆的行为;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争议焦点入手,通过对国外法的考察,立足于法哲学价值的变迁,分析侵权法的发展历程,指出传统的理性至上主义显然在不断割断民法的终极关怀与作为民法制度的侵权法之间纽带,以人为本应当成为侵权法的当代精神。现代侵权法发展趋势及所体现的人文情怀在侵权法的严格责任原则、扩张适用及具体制度性规范中已有强烈的表现,是我们从中真正看到了侵权法对人的悲悯之心和引导人趋善避恶的神圣使命。在这种趋势的惯性之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原则作为平衡和调整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越来越趋向于宽泛地认定侵权法以求得为受害人寻找更多的责任人,增加赔偿责任实现的几率,在其制度的变革中不断表达着一种“以人为本”的哲学倾向,体现着从加害人行为中心主义向受害人救济中心主义的转变态度,宣示着对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及身体的完整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对人的终极关怀正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原则所预设的前提性追问。同时着重研究了它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内容,得出了相应结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从高层建筑物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非法行为,该建筑物上全体使用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未行使该行为者除外。高空抛物侵权的深入研究,有利于解决当前高空抛物案频发,立法空白,司法判决不一致的现状,希望本文能对侵权法体系的确立与完善有一定的促进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