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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8年中美贸易战之后,我国提升了对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对外宣布支持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同年年底,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创设科创板,接着对外发布科创板相关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月30日生效。破例支持了科创企业可以以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内科创板上市。笔者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够成熟,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内推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的法律问题。首先,科创企业的发展与证券市场不成熟之间存在矛盾。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多以投机者散户为主,养成了投机习惯,与专业投资者的投资技能还有一定的差距。而我国发行市场的询价机制、证券承销制度等未能解决资本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次,双重股权结构制度本身存在的公司创始人、发起人等少数人集权不利于广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最后,我国证券监管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境外以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公司存在制度衔接的中空地带,即双重股权结构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综合以上论述,双重股权结构本土化进程中,不仅需要优化科创板中双重股权结构制度,还需要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环境与配套监管规则。本文主要从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将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视角切入。首先,简要概述何为双重股权结构。论述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内涵,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其次,笔者将对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创设科创板的相关细则展开法律分析,提出笔者对双重股权结构引入我国境内资本市场法律规制不配套的问题质疑。再次,笔者从实证角度分析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公司内外部法律规制问题,概述美国、香港等国家地区对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法律规制及配套措施。最后,从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建制,配套法律规制的完善角度给出立法建议及问题对策,以期达到约束控股股东剥夺行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利的目的。综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可能会引发公司治理的风险,主要原因是双重股权结构的投票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公司控股股东脱离董监高的监督,引发公司代理成本问题。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监管规则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待完善,中小股东存在利益诉求渠道受阻问题,难以保护其自身利益。本文就以上诸多问题提出笔者对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