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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人民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合作已成为建设公共领域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模式。PPP模式虽然表面上涉及到众多主体,但由于我国的PPP模式正处于起步的阶段,政府与商业银行几乎掌控了整个PPP模式运作的走向,其他主体对PPP模式的影响远不及该两者,其中政府作为PPP模式中最大的权力拥有者,商业银行则是最大资金支持者,他们对PPP模式在现阶段的发展是最重要的。 由于建立PPP模式既可以将地方政府累积的债务加以清偿,又能够充分利用民间闲置的资金、资源,使得这些资金、资源得以盘活,这种优秀的合作模式注定成为未来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最主要模式。可是在现阶段,由于政府与商业银行间存在的利益博弈给PPP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成为我国PPP模式健康发展的关键。 政府与商业银行在PPP模式中作为两种利益的不同代表者,地位各不相同,对整个模式运作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论文针对目前PPP模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章和政策等频繁发布并且这些规章与政策不成体系,位阶较低、效力不高以及对两者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而造成的合同领域混乱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从立法上加以改进。 对政府而言,要在立法上除了规定详细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政府对PPP项目的监管行为还要对政府现在适用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范做出选择与修改;对商业银行而言,对PPP模式中商业银行的监管对象不确定、社会资本退出制度以及立法与实务的矛盾等都问题应当得到改善;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而言,明确两者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合同问题的规范和救济则成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