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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的运作都需要经费,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纠纷解决的最终场所和机关,也同样需要一定的经费来维持其正常运转。对法院经费的保障需要我们从法院经费收入与经费支出两方面进行考虑,为此,笔者通过实证考察,发现在法院经费支出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法院基建支出费用较大,欠债严重;法院支出财务报表制作标准不一,管理混乱;法官工资福利待遇支出不一,苦乐不均。而当经费不足时,法院往往通过下达任务、利用立法的弹性规定和模糊规定进行创收,同时也通过各种措施节约开支。另外由于福利待遇不好,法官之间容易产生心理失衡、相互拆台、盲目攀比的现象,进而引发腐败。笔者通过对域外有关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考察,在充分借鉴民国时期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正反经验的前提下,针对我国财政实力以及监督管理体制的实际,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经费保障的模式选择问题,笔者在对省级财政保障模式进行利弊权衡和对中央财政统一保障模式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后,提出我国的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应走渐进式改革的道路,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的模式。在我国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具体构建方面,首先要确定一些指导性原则,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原则;分类保障原则;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原则;厉行节约,强化监督原则。另外,笔者认为,要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首先需要解决各地人民法院的历史欠债问题,其次需要深入广泛地调研,对各地法院进行摸底,制定合理的法院经费预算制度,再次区分不同的项目,采取不同的经费拨付方式,最后制定完善的法院经费支出监督管理体制。总之,法院经费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考虑法院经费的来源以及法院经费的支出两个方面,只有在对法院经费给予充分的保障的前提下,加强对法院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