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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实现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而要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就必须保持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要维护乡村和谐与稳定,除了必须把握当前乡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找准矛盾根源,对症下药以外,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切实维护乡村和谐与稳定,为乡村的发展乃至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理念已渐入人心,这为乡村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但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我国究竟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有什么样的特点与优势以及它们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理论的滞后必然导致实践的混乱。实践中由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乡村解决中的作用逐渐被弱化,而诉讼在解决乡村时又往往力不从心,由此导致乡村纠纷不能达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乡村的和谐与稳定。
新时期的乡村矛盾和纠纷大多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与纠纷,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由此,在解决乡村纠纷时,应当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与此相适应,作为乡村稳定保障手段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尽量符合乡村纠纷的性质与特点。
此外,考虑到我国在文化传统、乡村居民的心理特征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别较大,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并重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其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乡村纠纷解决中起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绝大部分纠纷应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这是由我国国情以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决定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入,我们也要充分重视诉讼方式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将诉讼作为乡村纠纷解决的最后的也是最为权威的解决方式,实现灵活性与权威性、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切实有效地解决乡村纠纷,维护乡村和谐与稳定。
当然,要使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乡村纠纷解决中起到应有作用,就必须对这些解决方式的历史渊源、优势与缺陷进行充分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