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保全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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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和审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能够为法院做出准确的裁判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具有证据开示的功能,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更重要的是,证据保全制度本身已属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范畴,它的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效果。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却极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所幸的是,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这一问题已引起专家的重视,并为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即使这样,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仍然只是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本文通过对证据保全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从这一制度的价值、目的与功能入手,结合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对诉前证据保全的明确规定,导致证据保全的类型缺失,对具体制度的构建造成很大的困难和不便,因此,笔者提议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诉讼前证据保全制度;第二,我国立法对证据保全条件的规定不完善。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权利的顺利实现,立法中应对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做出完整的归纳。第三,我国在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在场见证权、特别代理人的选任、对证据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以及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救济权利;第四,明确规定证据保全的主体,把公证机关执行证据保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保全的时间为界限、在充分考虑紧急情况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不同类型证据保全的管辖主体,以便于证据保全目的的实现为原则;最后,明确证据保全的效力,避免证据保全各方在庭审和言辞辩论中对证据保全的效力问题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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