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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本质问题,争议颇多。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苏联曾对检察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受到苏联模式重大影响,但此后的发展不再局限于苏联法。现行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逻辑上无法自洽,亦不符合诉讼法理,检察权的本质应为行政权。未来的监察委员会制度,吸收了检察机关的部分职权,应定位为行政监察机关。第一章“检察”词源考。本章考察了检察一词的产生与发展历程。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为我们提供了检察制度的内容,而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检察”一词。第二章从检察制度到法律监督制度。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从一开始的“国王代理人”发展为专职的官职。从权力的发展史来看,检察机关的出现是诉讼分权的产物。检察制度产生以后,在苏联和中国经历了两次异化。第三章法律监督机关概念辨析。从法理上看,由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概念的定义应符合宪法规范。不过,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不具备合理性,需要进行重构。笔者认为,我国是“议行合一”的政体,法律监督机关只能是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四章我国关于检察权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三种,即“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由于历史等原因,法律监督说目前是我国的通说。行政权说主要是从现代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来对检察权本质进行考察的,司法权说则认为检察事务是司法事务的一部分。笔者试图借助凯尔森的学说,构建一个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限区分模型,籍此界定我国检察权的本质为行政权。将检察权界定为行政权,会对立法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五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新时期由中央统一部署的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廉政建设,构建现代化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检察制度改革应从历史上的御史制度寻找经验教训。笔者认为,监察委员会的本质为典型的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