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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改革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下,2015《行政诉讼法》明文确立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本文结合行政诉讼管辖的相关理论及改革成果来分析我国当前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现状,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空缺重点讨论当事人管辖选择权,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构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取的角度新颖。我国学者目前关于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相关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这两个方面,而对于管辖选择权,并没有详细的论述。本文力求从新的角度探索管辖改革的出路。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是关于文章的选题背景的阐述。 第二部分首先论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管辖选择权含义及其基本特征,通过行政诉讼的目的、诉权理论以及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理念的研究来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管辖选择权寻找理论支持。 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变革与实践的介绍,并分析了当前实践中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 第四部分通过分析了管辖选择权在改革中的优势。 第五部分及结论提出了管辖选择权制度的相关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