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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扶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实施精准扶贫,瞄准扶贫对象,进行重点施策,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用手榴弹炸跳蚤,钱花了不少,却没有见到应有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精准扶贫,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真正用在贫困地区。”本文的目的即是从法律的视角对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研究,以期有益于缓解黑龙江省的农村贫困问题。全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对黑龙江省贫困现状和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进行深入的探讨,介绍了农村扶贫的相关理论,即是以下进行农村扶贫实践的基础。论述了黑龙江省农村的贫困现状,包括黑龙江省贫困县和贫困村现状,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现状,贫困地区农村收入现状,黑龙江农村扶贫制度的类型,扶贫开发工作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完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以法律视角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部分:对完善和解决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本文作者认为,从依法治国,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应加快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完善,条例的完善应从保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有序推进和以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以有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从法律约束力方向实现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及贫困户、贫困人口的真正脱贫,坚决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避免出现“假脱贫”、“被脱贫”和搞“数字脱贫”的情况发生。人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发展权,在扶贫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宪法赋予每个人发展权的基本原则,要因户施策找准“穷根”,使每一个贫困户都能平等的享有发展权。在整合部门资源和资金方面要发挥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强力整合涉农涉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资源和资金,避免因文件和通知强制力不够而带来的部门间的推诿和应付,达不到资金整合的效果。本文的主要观点就是通过研究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完善,加强法律执行和普法宣传,找出推动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工作和打赢黑龙江省脱贫攻坚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