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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赫伯特米德认为,在后天的交往中,人们会形成自我,自我会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控。罪犯服刑期间,由于监狱代替了家庭、同伴群体和其他社会机构的大部分功能,加之国家法律和监规纪律的影响,会形成监狱自我,影响罪犯服刑期间甚至刑满释放后的行为。本文以N监狱为例,运用观察法、文献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论述了罪犯监狱自我的特点,即自我认知的监狱化、表意姿态的监狱化、监狱自我的延续性、监狱自我的多重性。论述了监狱自我的建构和延续,即罪犯在监禁期间,在强制社会化过程中监狱自我的建构;罪犯服刑期间的互动,以及对监狱自我建构的影响;罪犯自身对罪犯身份的认可过程,及其对监狱自我建构的影响;主流社会的态度对监狱自我建构的影响,以及监狱自我在刑满释放后的延续。论述了监狱自我带来的社会后果,包括让罪犯向着符合监狱要求的“合格的罪犯”的方向调整自己的行为,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自觉维护监管秩序的积极功能;导致监狱矫正措施效果下降,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造成障碍的消极影响。论述了如何在监禁体系下发挥监狱自我的正面功能,合理运用各项监管改造措施,充分发挥监禁体系对罪犯自我在人格、认知和行为方面的矫正功能;如何运用社会力量对罪犯及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矫正,建构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舆论氛围和为罪犯及刑满释放人员增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