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作战对国家武力使用规范的影响——以美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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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作战对国家间武力使用规范的一系列核心概念构成持续挑战,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这些规范的激烈争议。在国际法视野下引发的核心问题是:一国能否在他国境内对非国家行为体使用武力?根据同意、自卫权和安理会授权三种合法使用武力方式的分析,发现争论的核心是如何解释自卫权。但从条约文本解释方法,联合国宪章与国际习惯法的关系,自卫权与集体安全体制的关系这三个层次的检验,仍然无法对如何解释自卫权作出充分的判断,对于认识和解决无人机作战对国际规范产生的真正挑战并无实质性帮助,也无法判断由此引发的相关国际法可能演化的方向与程度。  有关自卫权解释的争议在建构主义国际规范文献中正是国际规范变化的体现,为此运用建构主义有关国际规范的现有理论化成果,在分析折中主义研究方法的指导下,综合环境刺激、施动者、规范三种因素提出了一种对国际规范变化解释的新分析框架。由于美国的特殊性进而以美国无人机作战作为案例,在这一框架下对无人机作战所引发的国际规范挑战进行了判断,认为传统的、镶嵌在集体安全体制中的自卫权观念整体而言并没有失效,美国所倡导的新的自卫权规范并没有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宪章中自卫权的原有观念却因这次激烈争议而丧失了原有的稳定性,并且在这次争议中,一些走“中间路线”的自卫权规范得以壮大即预防性自卫权。这主要是因为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对国际恐怖主义为代表的新威胁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所以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面对威胁时诉诸武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永远无法消除,突破传统自卫权的动力就永远存在,这是由联合国体系所决定的。  面对这样的困境,一方面要继续坚持禁止一切使用武力的总原则,同时改革安理会,进一步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纳入集体安全体制,加大国际合作反恐力度,提高集体安全体制应对威胁的实效性;另一方面在集体安全体制无法有效发挥功能且在极其例外的情势下(包括面对跨国恐怖主义的迫切性威胁时),允许国家行使预防性自卫权,并且为避免以预防性自卫权名义的武力滥用,需要国际社会尽快制定预防性自卫权的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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