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法律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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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道家的始创人物,老子的思想一直被中外学者所推崇,《老子》一书洋洋五千言,言简意赅,文约义丰。老子生活在动乱不堪的春秋战国时代,身为史官而又隐退的老子,以他对时代和社会的敏锐观察、切身体会、深刻思考,提出了与众不同的救世学说,构建了他独树一帜的思想体系。老子的思想是在“道”的基础上,以“自然无为”为其核心和灵魂,贯穿其整个思想体系。只有通过“无为”才能最终达到老子心中无限向往和僮憬的“小国寡民”的理想世界。天下有道,一切都符合自然正是老子的理想。老子其实是以自然无为之道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主张统治者“无为”而放任百姓自然发展。“无为”落实到法律层面上来,则带有着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性。法律虚无主义指的是否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贬低法的作用,认为法律可有可无的观点。老子并不主张法律宽疏,他是一位法律虚无主义者,他对法律的否定态度是明显的,他认为法令越是繁多,越是森严,盗贼反而不断地增加。老子认为法律的存在是统治者的“有为”恶政的表现,法律可以说是“人之道”的肆虐,“天之道”的式微。在“小国寡民”的社会里是不需要法律的。在老子生活的时代,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对于废除严刑峻法,遏制为政者“有为”之政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这种观念对于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却是消极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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