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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司法成为化解各项纠纷的重要工具。但执行义务人逃避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破解执行难刻不容缓。以刑罚的手段规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我国已经41年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从1979年刑法开始纳入妨害公务罪的规制,到1997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独立成罪,再到2015年“刑九”扩大主体,增加量刑幅度,立法层面的努力足迹清晰可见,执行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没有完全破解执行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关注和探讨。本文通过搜集河北省2011年至2019年6月间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971份司法文书,从案件数量、量刑情况、自诉案件的启动方式、争议焦点问题、裁判的地域性差距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数据分析。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有能力执行”的理解及“拒不执行行为”的对象存在认识误区;对于“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认定存在争议。从制度适用上分析,主要存在追诉时效无法适用和自诉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从裁判文书上分析,发现相关的裁判文书表述不规范,判决书说理也不充分,有的甚至过于简单。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准立法的手段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对于“有能力履行”的时间结节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对于履行自然债权的行为,应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对于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当事人的和解权、撤诉权加以明确规制,同时对自诉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良。对于追诉时效的逻辑困境,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为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时。对于裁判文书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在实践中加以规制。针对量刑较轻的情况,应当进一步明确量刑指导意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量刑时从刑期上能够体现更为明显的差异,更好的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