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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的改革,国家行政权力对日常生活管理干涉的日益增加,抽象行政行为也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已成为政府管理不可替代的重要行政手段。但是,由于现有体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缺位,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几经修改和解释,但是静态的法律制度似乎没有跟上动态的社会发展。现有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对权利、民主、公平、正义的要求。由于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危害性更甚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论是借鉴外国法治经验,还是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不仅仅是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更是在中国社会改革转型关键时期的必然要求。本文将阐述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构建。除引言部分外,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首先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和划分依据,将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归纳综合。接着论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对象的普遍性、行政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多样性、效力的不特定性和侵权的广泛性。最后阐述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即行政立法、行政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的必要性。本部分分析了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我国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模式及其缺陷。第三部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分权理论、诉权最大化理论、最后防线理论、道德成本降解理论、与多数人作对理论以及法治理论。然后从现有的法治环境和国外经验的借鉴,以及我国现有人才的储备论证了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现实条件。第四部分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诉讼的制度建构。从诉讼环节入手,初步提出了对原被告的界定,诉讼范围的确定,以及审理法院的确定和裁决的确定等,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入诉讼过程,本文主张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制度的构建要符合中国国情。抽象行政行为作为管理国家的一种常态模式,应当得到合理的监督和限制。保障人权,推行民主法治,是大势所趋,在改革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建立符合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通篇都立足于保障人权,推行法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联系当前法治建设背景,希望可以为中国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更希望本文有所突破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