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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目前是人类发展面临的最严峻挑战,而且可能是未来威胁到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关注气候变化是每个国家的重大责任。大量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化的主要原因,因而如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国际气候谈判和政策制定的关键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领域中形成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公约》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确立了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地球生态环境是具有整体性,所有各国在环境保护上承担着共同的责任。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制造了大量温室气体,并且从这种损害地球环境的行为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文将从1992年的《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开始,来论述源自《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如何成为国际气候变化领域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及发展的过程等内容。笔者将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对该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相关动态、主要研究方法、创新点等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概述,主要对该“原则”的概念、涵义、以及产生发展过程进行一个简单的论述。接下来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法文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的体现,以及以美国为代表发达国家对“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不同理解。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实践过程。从15次国际气候变化的谈判大会中,笔者主要选择以“加拿大蒙特利尔会议”、“印尼巴厘岛会议”、“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三次典型的气候变化会议为例,来讨论该“原则”的实践情况和现实意义。从强化“区别责任”到弱化“区别责任”的趋势和根源,笔者认为,这种趋势是违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违反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提出国际社会要重视并控制住这个趋势的继续发展,谨防“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演变为“共同责任”原则。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缔约国实施情况。笔者主要选择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实施《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从应对气候变化的代表性立法和主要政策及具体的措施方面来论述。第五部分,阐释了中国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立场及在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如何面临挑战。笔者认为,中国要努力使未来的谈判不脱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更不能强化“共同责任”,弱化“区别责任”,甚至将该原则演变为“共同责任”原则。这不但符合中国人民本身的利益,也符合全发展中国家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