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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重要承担者之一。发展民办教育,是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和提高教育运行效率的内在需要。随着2002年底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及民办教育法律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迅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对于社会资源配置起到调节作用。在税收法律制度设计中给予民办教育优惠,能够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我国民办教育总体上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之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现有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对于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并未给予平等的税收待遇,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民间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本篇论文在全面分析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民办教育税收法律制度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民办教育税收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对民办教育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进行实证分析,对英、美、日等民办教育先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做法进行了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办教育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目前涉及民办教育税收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部门颁布的一些法律规章中,尚没有专门就民办教育税收问题出台一部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制度。法律制度的零散性和科学性的匮乏,导致了各地在税收实践时可参照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足。故应该对现有法律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制定更加系统、前瞻、科学的民办教育税收法律制度。对民办教育进行税收法律制度立法时,应首先对民办教育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公办教育给予同等的税收优惠,“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其提供的教育产品具有“公益性”,且对于满足经济发展对于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立法时应考虑缩小她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待遇差别;应当酌情减免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税收,直接免除从事技能型人才培训教育收入的税收;要制定更加积极的税收优惠制度,鼓励个人和组织对教育进行捐赠;鼓励个人、家庭及企业增加教育支出,鼓励受教育者积极消费教育产品;建立加大国民教育投入的税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