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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把双刃剑,它丰富了公司的形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又有着特有的风险,可能危及债权人和社会利益。我们可以从立法上对一人公司加以严格的防范,在发挥一人公司制度优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其商业风险。 研究本论题的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完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的理论体系,笔者运用经济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演绎分析法等方法提出完善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使一人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恩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二是弥补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笔者具体分析了几种特殊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了其在人格混同、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一人公司资产显著不足这些情形下的适用,提出了适用该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和意义,增强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介绍了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阐述了一人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其次论述了承认一人公司的必要性。创新性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分别从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理论”、“代理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现实原因和优势所在。一人公司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特殊的风险,传统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中失灵,一人股东容易滥用有限责任,扰乱经济秩序。有了风险就要进行防范,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故而笔者在对国外一人公司风险防范措施考察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以期减少一人公司给债权人和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害,将一人公司引上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