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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程序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十分重要,该规则的核心是非法证据的标准问题。相关非法证据的标准不明确,具体表现在标准的要件构成存在争议,具体标准的规定又过于抽象,本文旨在明确认定标准的相关问题。文章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发思考,通过分析得出三个法院之所以审判不统一的根源在于对于“陷阱取证”所得的证据不一样的认定非法性标准。第二章专注在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立法状况,通过对相关立法内容的分析发现法律规范不断科学规范化的同时,尚存明显的不足,如欠缺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欠缺法律适用上的具体指导。第三章是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宏观上的考察,旨在明确标准的价值追求,排除规则与证据能力相连性。接下来,再区分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之间的范围界定最终明确非法证据的要件构成。接下来,对认定标准的微观探析,主要是对三个具体标准以及例外探讨。第一,对于“严重侵害合法权益”这一标准中的“侵害”及“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对于“严重侵害”进行了明确,对于涉及多方合法权益取舍以及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情况作了具体分析。第二,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这一标准,通过与刑事诉讼法比较的方式得出了要区分实物与言词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明确了其中“法律”的内涵,对违反的程度进行明确。第三,界定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中公序良俗的具体含义以及严重违反的程度。第四,对于三个标准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补充探讨。第四章是针对第三章的理论探讨做出了具体立法建议,提出了提升立法位阶,增加证据能力规定,明确认定标准,加强法律适用指导以及增加对未被认为非法证据的非法取证行为的规定等建议。第五章对于典型认定标准案例运用前文探讨的结论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