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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时期,统治者从赋税劳役法律制度、土地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法律监察制度以及人才选拔任用制度这五个方面入手,针对以往普遍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了制度上的改进,并且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文从这五个方面入手,综合运用唐代的律令、典章等文献资料,与以往的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求揭示出贞观时期在法律制度上的新意。 全文分为:引言部分、主体五部分、结论部分。 引言部分说明了论文选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考察了前人的研究状况,并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第一部分论述了贞观时期在赋税劳役法律制度方面对以往弊端的改进,包括赋税数量的减少,劳役负担的减轻和赋税劳役征发过程的规范化。第二部分论述了贞观时期在土地法律制度方面对以往弊端的改进,包括限制土地买卖,禁止土地兼并和规范土地管理。第三部分论述了贞观时期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对以往弊端的改进,包括减轻刑罚,严格控制死刑和人性化的执行过程。第四部分论述了贞观时期在法律监察制度方面对以往弊端的改进,包括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首创对皇权的监察和监察职权的明确划分。第五部分论述了贞观时期在人才选拔任用法律制度方面对以往弊端的改进,包括贞观之前的封建王朝采用过的主要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和贞观时期对科举制的改进。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本人的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