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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传统监管模式下的创新产物,在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突破了以往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从而实现了金融多元化服务的要求,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带来效益的同时,其中也潜藏了巨大的风险,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最大诱因即为金融控股公司环境下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因此,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其内部关联交易予以法律规制。基于此笔者拟以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为题撰写本文,本文的主体结构共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要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机构间的关联性。首先,明确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机构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实质上也是一种关联企业。其次,对其内部机构关联性所带来的特殊优势和引发的特殊风险进行分析说明。一方面,由于其内部机构相互关联的特性使得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显现出单一结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但是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这种组织结构上的特殊性也使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运作中不得不面对一些特殊的风险。第二章从法律角度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既然已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机构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关联企业,那么内部关联交易对其来说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第二章中笔者进而引入了对其关联交易问题的法律分析。首先,列举了联合论坛、欧盟及我国的现行法律文件中对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界定。其次,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因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其正确认知的基础上,了解其概念和特征则是做到对其正确认知的基本要点。最后,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论述。全面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就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可以说是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对象。第三章全面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这是全文的重点章节。既然已经看到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那么下一步就是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防范这些潜在风险的问题了。首先,先要确定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的关联交易范围,也就是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范围。其次,通过对境外(联合论坛、欧盟、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实践的介绍和研究,总结出先进的经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制实践作以借鉴之用。最后,将研究的视角转回我国国内,笔者在对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拟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提出几点构想。总之,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有其深刻的经济理论根源。同样,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杜绝一切关联交易的行为是不明智且违背经济规律的。所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不能完全地、一概地予以否定,而应当着力于构建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对其进行适度规制,以实现效率和安全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