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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将社会管理提升为社会治理,把“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列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对这一领域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确定了政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主导地位。社会治理创新是转型期我国社会变迁的必然要求,政府的角色及其作用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问题,研究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角色及实现有着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致力于政府和社会合作治理的“社会共和国”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未来国家消亡前的最后一种国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但是却包含这方面的丰富思想和理论资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治理思想,国家(政府)与社会关系等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创新仍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指导意义。从国家体系角度来说,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是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以形成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为基础,通过理念、制度、技术和机制的创新对公共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实现一种善治的过程。转型期,不断分化的社会结构,不断增强的社会自主性以及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要求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目标设定要整体化,治理结构体系要科学化,治理方式手段要多样化,治理程序机制要规范化。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有序共治是我国现阶段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原有的社会治理格局尤其是政府的角色位置,无论是改革开放前的全能政府还是之后的选择型政府都不能很好适应这一新变化。为此,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政府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主导力量,而社会治理创新本质上也是为了在厘清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主导型政府是指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逐步让权于社会,在社会治理主体中摒弃“管控者”单向角色,增添甚至更多承担“协调者”和“引导者”的角色作用。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强大号召力,以及功能作用是其他社会主体所无法替代的,如引领社会思想意识、创新社会治理制度、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自身发展等。与选择性政府不同,主导型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作用范围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的,而不是政府自由选择的结果,政府自身的自利动机及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抑制。与有限政府也不同,主导型政府不仅强调社会的参与,要求为社会预留足够的自治空间,更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包括政府对社会组织发育成熟的引导责任,把政府和社会的分工合作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目标。在考察和分析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角色的基础上,论文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政府主导型角色实现的对策,包括:培育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理念,科学定位政府职能,改进政府社会治理方式,完善社会治理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