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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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伴随着上世纪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与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与法律天平向弱者倾斜的制度设计相呼应的。消费者知情权的确立也从对立面课以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相关法律名称也均用简称)于今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经营者告知义务也作出了多项新规与变动,消费领域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更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消费领域告知义务产生的背景,包括私法中“人”的变迁,从抽象平等的“经济人”到具体不平等的“愚”的人;从形式正义契约严守到实质正义保护弱者的转变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兴起,规定了消费者的具体权利。第二章,信息与告知。信息失衡是消费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地位差异的主导因素。分别论述了信息失衡的原因、信息失衡的危害以及调整信息失衡的策略,包括政府提供、舆论媒体与消费者协会等提供,最后引出强制经营者告知。第三章概述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包括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民法理论基础;告知义务的内涵,包括告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告知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以及告知的信息应真实。最后介绍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在关联。第四章论述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具体分述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包括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增加与变更、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这些法律规定存在的疏漏。还包括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权利为中心和以义务为中心的不同裁判路径,造成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对应性偏差问题。第五章,完善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对策,具体包括应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一般告知义务,在经营者非为生产者与销售者集合体的情形下,应区分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不同告知义务履行方式。同时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特殊交易方式下,如上门推销、远程交易、网络交易等交易方式下的特定告知义务。最后需明确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尤其是特殊交易方式下违反明确告知消费者有反悔权及其适用程序时的法律后果,以此来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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