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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是产品责任法的基础和核心,只有对产品缺陷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有了认识和理解,才能够加深对产品责任法的认识和理解。相比英美、欧共体等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起步比较晚,体系不够完善,内容较简约。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和对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具有代表性意义国家的立法、国际条约及我国立法中产品缺陷的相关规定进行仔细研读,认真、系统的进行梳理,并总结得出自己对产品缺陷相关问题的一些学理性的结论,针对我国产品缺陷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
本文由引言、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第5章和结语共七个部分组成,全文始终贯彻了对比、分析、总结的写作路线,以突出主题。
引言概括地介绍了国外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产品缺陷立法的基本情况,强调对产品缺陷法律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并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路线。
第1章“产品缺陷法律制度中相关概念比较研究”主要是阐述了产品缺陷法律制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产品和产品缺陷,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的立法、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的规定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产品”的界定不准确,范围比较小。
第2章“产品缺陷的类型”对相关立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国外典型国家立法、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都将产品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发展缺陷。但对于发展缺陷是产品缺陷的一种,还是免责事由,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观点。
第3章“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总结出国外典型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存在的三个认定标准: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与效益分析标准和“两分法标准”,而我国立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只存在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和强制性标准。虽然国内外规定不一致,但是国外的三个认定标准与我国确定的“不合理危险”有着相似之处,对于“强制性标准”,只在我国立法中加以规定,但存在一些不客观的因素影响其公正性。
第4章“产品缺陷的抗辩事由”将国外典型国家立法、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对产品缺陷抗辩事由的规定进行比较。相对来说,我国立法中对产品缺陷抗辩事由的规定比较简单。
第5章“我国产品缺陷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我国产品缺陷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包括应扩大“产品”的范围、针对发展缺陷提出引入生产者的售后警示义务、确定“不合理危险”为产品缺陷唯一的认定标准,并明确如何判断“不合理危险”、丰富产品缺陷的抗辩事由和建议完善产品责任立法,使其系统化。
结语与前文呼应,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现阶段完善我国产品缺陷法律制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