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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与市场经济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破产法是用来调整商事领域里商事主体行为规范的法律表现;另一方面,破产法对市场经济有着巨大的调整作用,它可以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市场经济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有中国特色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非常需要一部较为完善的破产法典来规制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中的各个商事领域。然而,我国的破产法始终停留在1985年的破产法试行基础上。1985年的破产试行法,实际已经不适应现代中国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需要重新构建和完善新的破产法。与国内现行破产法律相比较,美国破产法是比较成熟和完善的,虽然两国法系不同,但有些方面仍可借鉴。本文欲就美国破产法与国内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国内破产法的制定和完善有所献策。全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立法体例的整体比较。本部分从两方面论述:首先,笔者概述了美国破产立法体例的现状,简明其立法体例的特点:即制定统一破产法典,立法体例统一完整、法条完整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设立了一些较具特色的制度等。另一方面概述国内立法体例,并指出其两点不足:一是立法体例分散,二是内容不够丰满,缺乏可操作性。随后,提出国内如何借鉴美国立法体例之建议。第二部分破产原因的比较。本部分概述了破产原因的两种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对判例主义,成文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两者在近几年中已存在相互借鉴的情形。其次概述国内现有破产立法对破产原因的界定。指出了对破产原因理解的差异,并分析了国内破产原因多元化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国内破产原因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是破产能力的比较。本部分在概述破产能力的定义及立法模式后,从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双方破产能力的规定差异较大;商事主体破产能力的理论分析,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和遗产的破产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希望国内破产法的破产能力能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第四部分是破产案件管辖的比较。本部分概述了各国关于破产管辖的不同立法形式和不同规定,分析了国内关于破产案件的规定之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最后,和破产案件管辖有着深度关系的“债务人的住所地”在法理上存有异议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是破产犯罪的比较。本部份概述了各国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和对破产犯罪的规定及其差异;然后对国内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犯罪规定的弊端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国内的破产犯罪提出了详细的立法建议。结语,从总体上论述了我国内地现行破产法的不足,针对不足提出以下完善措施:1、除旧革新,要意识到破产法对国家经济发展调控的重要性:2、统一立法体例,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法典:3、加强法制领域的执法力度,提高社会百姓的法律素质,健全破产配套的立法建设;建议我国各级法院能够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