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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是一个融合了大蒙古国、元朝和北元三个历史时期的特殊历史阶段。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颁布《大扎撒》标志着元代统治者正式开始用成文法来调整蒙古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元代统治者在入主中原后在继承汉地法的基础上,大量的蒙古法律制度被保留下来,这些保留下来的蒙古法与中原法律文化交融并互相影响,共同作用于元朝社会。北元时期,蒙古统治者退守大漠,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上更多的体现了蒙古法的鲜明特征。由于对蒙古草原文化的陌生和原有大汉族主义情怀的保留以及一些其他原因,使得史学界及法学界对元代蒙古法评价偏低。野蛮性和残酷性便成为了蒙古法刑罚制度的代名词。在特殊的文化背景下,元代蒙古法是极具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应当给予这一蒙古法以高度的关注而得出正确的评价。本文主要以元代蒙古法为讨论对象,来探讨元代蒙古法的宽容性,重点研究元代宽容性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笔者通过对大蒙古国时期、元朝、北元时期一些宽容性法律制度和司法执行过程的宽容性制度的研究发现,整个元代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刑罚制度上是在本质上是轻于前朝的一种刑制,我们应当合理的看待蒙古法所体现的两面性,正确的评价蒙古法,而不应带有色彩给予偏颇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