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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最早出现于美国,该国于1930年代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发展到今天,世界上100多个有证券市场的国家里大多数对内幕交易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证券法》在“禁止的交易行为”一节里,列首要禁止对象、占条文最多、规定最详细的条款,就是涉及内幕交易的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诸如《刑法》、《民法通则》等,也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政、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待内幕交易态度基本一致,但到目前为止,仅出现十多例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案例,尚无一例进入司法领域的案例。为什么制定了内幕交易法律却得不到良好的实施?如何才能有效率地遏制内幕交易?这些问题促成了本文写作的初始动因。通过阅读文献,本文作者发现,公正观念主张对内幕交易严加监管,各国不断严厉的监管法规,也支持这一观点;但如果仅仅出于抽象的公正观念,无视追求公正的高昂成本,那么其实际结果很可能就是前面所描述的我国现状。要提高打击内幕交易的效果,需要来自效率角度的考察。
关于提高打击内幕交易的效率问题,国外的经济学家、金融学家、法学家等对此已有相当深入和比较成熟的理论分析,也相应形成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转轨时期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这些理论并不能直接运用于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实践。而国内目前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从公正观念出发来给出管制政策建议,来自效率角度的考察较为匮乏。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从效率标准出发,阐明我国内幕交易及其管制的条件、后果以及解决方案。为此,本文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背景、研究方法、主要论点以及创新之处等。
第二章引入内幕交易概念、已有管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及其法理发展进行回顾。在管制内幕交易的制度演进方面,考虑到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因此这部分重点考察了该国关于内幕交易的监管经验。通过对内幕交易概念及其管制的历史考察和国别比较,来追溯内幕交易管制的发展脉络。
第三章回顾了经济学者们围绕内幕交易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讨论。主张内幕交易管制的学者认为,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的存在,如果允许内幕交易,经理层行为将会缺乏效率,信息在市场的传递效率将降低,市场流动性将减弱,投资者信心将受挫,据此应当管制之;而主张放松内幕交易管制的学者则认为,将内部信息产权分配给经理层可以是有效率的薪酬机制,并且内幕交易更有效地传递了市场信息,增强了市场流动性,促进了市场效率,据此主张放松管制,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来自行决定是否禁止内幕交易的政策。通过总结前人理论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研究内幕交易的理论分析框架。
根据这一分析框架,第四章首先在企业层面上考察内幕交易。企业经理层通过内幕交易获取收益,尽管直接得失相当,在不考虑收入分配效应时并非无效率,但它在一定条件下会带来代理成本增加、企业价值降低等问题。因此通过引入委托-代理理论,对内幕交易带来代理成本增加、企业价值降低等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非管制解决机制,包括产权、合同和内部管理竞争等。而这些机制的实现程度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完善,而我国目前还不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因此需要考虑这一具体国情来进行制度设计。这就要加入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前提条件,将传统委托-代理理论拓展,构造出更有利于减少我国经理人恣意行为、实现降低各种代理成本以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分析及其解决机制。
接着第五章拓展到在市场层面上进行分析。在证券市场上,经理层的内幕交易直接伤害了交易相对方,这本身亦不能简单说无效率,但如果大量发生这种情况,投资者就会退出交易,这将产生逆向选择,因此需要通过信号发送机制、信息甄别机制等来予以解决。接着,该部分将逆向选择理论应用于内幕交易,考察了内幕交易对市场流动性、信息传递以及所有交易者福利等方面带来非效率的经济效果。但是此时仍然存在市场解,如外部管理竞争、公司控制市场、产品市场竞争等、信誉机制等。
第六章将管制者纳入分析讨论的框架。给定内幕交易违法,需要实施相关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但实施执法活动要花费执法成本,这就需要考察监管执法的成本收益,因此管制政策就必须考虑到查获条件、惩罚力度等因素来予以选择。由此得出的相应政策建议为:在查获概率与制裁力度之间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在罚款形式与监禁形式之间合理配置;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部分执法者执法不力。
第七章将前面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综合引入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之中,通过对我国的内幕交易及其管制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