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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一新罪名,正条中危险驾驶罪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追逐竞驶”,另一是“醉酒驾驶”。本罪从设立起,如何在原有的刑法的体系内正确适用危险驾驶罪的有关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莫衷一是。笔者在研究国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理论和近期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在危险驾驶罪设立之后,对此进行剖析释义,并提出完善该罪的立法意见,以解决当下的司法困境,力求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目的是既保护公众利益又保障人权,发挥刑法的积极的规制作用。文中首先介绍了我国交通事故多发的事实,列举了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再从宏观上介绍了我国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滞后,论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正当性。在构成要件的分析上,侧重于论述犯罪的主观方面,通过对学界的争论和司法判例的分析,通过举例研究的方式论证本罪不同行为类型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此外,对罪与非罪所引起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进行界定,主要讨论张军副院长的治罪观点和近期的司法判例,以此提出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可以有限度的尊重客观证据事实,适用“定罪免刑”这一判决。然后以解释论的方式来讨论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分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对本罪两种行为类型的犯罪未遂分别作区分。分析讨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的区别,着重论证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相互间的区别,并论证两者存在罪数意义上的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联系。以此对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并在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笔者在肯定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必要性上基础上,指出其立法上的不足。先从构成要件上分析得出其罪状描述过于简单,使规制范围过窄,以致其他社会危害性有甚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逃避刑法惩处。再以刑罚目的理论来指出危险驾驶罪存在特别预防目的与一般预防目的的错位,过度追究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有侵害公民自由之虞。对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的写作目的,一是希望通过立法解释的途径来对罪状、构成要件、法定刑进行完善,主要是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结果,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经验,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的抽象总结,提出丰富罪状形式若干建议。在增设管制刑和社区矫正问题上初步分析管制刑和社区矫正的特点,以达到处理好特殊预防和积极预防之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