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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章叙述了中国有关死刑的立法规定、经济犯罪领域内死刑适用的现状,以及外国刑事立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和国际公约关于死刑的有关规定,通过将我国立法状况与外国立法状况、国际公约的精神进行对比,论证废止死刑是世界各国立法发展的趋势,为第二部分提供立法依据。 第二章简要论述了死刑废止的趋势和废止的过程性,旨在从死刑废止的渐进性推出从非暴力犯罪开始分步骤废止死刑,从而进一步提出可以在经济犯罪领域先行废止死刑的构想。本章为过渡部分,主要观点有:(1)死刑废止为必然趋势;(2)死刑的废止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3)可以先行废止对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 第三章承接上一部分的内容,具体阐述了在经济犯罪领域废止死刑的原因和理由,主要从“罪”与“刑”两个角度分别展开论证。“罪”的角度:揭示了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和经济犯罪产生的深刻复杂的原因(包括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证明了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的不合理性。“刑”的角度:以刑罚正当性理论(报应论与功利论)和刑罚效益性理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行评价,证明了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不必要性和不经济性。主要观点有:(1)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既不符合报应主义也不符合功利主义;(2)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3)死刑不是预防经济犯罪的必要手段;(4)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造成刑罚资源的浪费。 第四章论述了废止死刑应当具备的条件,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的现状,论证了目前在我国立即废止经济犯罪死刑尚不具可行性,废止需要一定的过程,并提出了几点立法设想。主要观点有(1)在废止经济犯罪死刑的过程中应当加大财产刑的适用比例;(2)对经济犯罪可以增设资格刑。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主要有:(1)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既不必要也不合理,应当在立法上予以废止;(2)鉴于现有的客观条件,我国尚不能立即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3)可以通过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增设资格刑等方法,逐渐实现经济犯罪领域死刑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