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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首次产生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使其优越于其他公司的形式,已经在多个国家被广泛应用。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双重特点,法律和章程必然需要在维护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方面寻求平衡。公司法因此也专门设置了第三章来规定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由于实践中各种情形的复杂,法律的细则并不能完全解决股权转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也不统一。故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的进行相关研究很有理论和实践价值。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定转让方式和意思自治的转让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非协议转让和协议转让。本文对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协议转让为视角,选用股权协议转让中的经典案例,在对涉及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一般性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对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最后,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的具体实践,根据案例总结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和完善意见。结合案例涉及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析,从隐名股东的成因以及我国法律对其是否承认方面,对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进行定义以及二者在没经过对方同意下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主体进行分析,综合学术界的各种观点总结出笔者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观点;探究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股权转让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以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冲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