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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从财产委付制度的确立为起始,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是法人破产的起源,也是当今国外适用最为普遍的破产方式。从法的价值上说,它不但兼具平等、公平、效率等价值,凝聚了很多法学探究者的智慧,其自身更是散发着人性思想的光芒。虽然此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为止仍未确立。这是不但意味着我国破产法律的不完备,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如果说我国现行《破产法》起草中的争议表明了此制度对我国社会的独特价值,那么立法者最终的选择便表明了此制度具体是否的可行的忧虑之处。但是,时代终究是会不断前进的。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以及当今全球经济的现状,都是我国应该积极面对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原因。本文力求在紧扣时代脉搏的基础上,再次强调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详细论述我国建立此制度的可行性,以期能为尽快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释义及其历史演进。欲求在明确解释此制度含义的基础上,为下文的论述做坚实铺垫。
第二部分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此部分以新中国成立为界限,分两个层次来论述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三部分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这是文章欲论述的重点之一。在此部分,笔者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所面对的实际情况,如汶川地震的灾后重建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力求使“必要性”的论述更加贴近现实。
第四部分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这也是文章欲论述的重点。此部分多角度、全方位的论述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如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配套设施的齐备以及公民思想的认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