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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国家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合理登记并有效管理犯罪人员信息,帮助有关部门防控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但对于未成年犯,犯罪记录的公开将会严重影响其学业、就业及人际交往,不利于其日后回归社会,这与我国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是相违背的。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275条在立法上确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虑到未成年的心理、生理方面的特殊性,旨在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标签”,给未成年人更好地保护,帮助、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但实施至今,该制度也暴露了封存主体、查询主体、解封程序、法律效力、违反后果不够明确等规范层面的不足。同时,结合瓮安“6.28”事件、李某某案等未成年刑事案件,我们也认识到犯罪记录易泄露、诉讼效力问题、与相关法规与政策缺乏衔接等司法实践中的迷惑。模糊不清的规定严重制约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中的操作性及权威性,甚至可能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成为一纸空文。在世界范围上来说,我国的少年司法起步较晚,国际公约及域外不少国家已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甚至前科消灭制度,这些都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要以问题为导向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主体、统一启动程序、确定诉讼效力,建立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扫清法律冲突、规范司法机关工作等配套制度,使该制度更加规范、合理,更要在构建救济措施的同时不断探索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