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经济正经历高速发展时期,在取得各种经济利益的同时,环境问题却日益严峻,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环境污染事件一旦爆发,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直接影响受灾地区的环境以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环境污染问题涉及方方面面,许多学者从生态学、环境工程学等角度进行了研究,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研究于环境事故发生之后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的问题。本文总体上围绕两个重心来写:第一,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宜性,即主要从理论上以及实践上论证了强制保险模式与我国国情更加契合;第二,如何构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问题,即具体制度的构架问题。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研究,探讨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理论依据。由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对其适用范围的界定也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对该制度的认识以及功能的发挥产生极大的阻碍。因此,明确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该制度得以建立和有效推行的重要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域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典型国家的制度分析,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由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舶来品,其能否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不仅需要对该制度的各种模式选择有深刻的理解,还需要通过我国法制实践来检验该制度的合理性。通过对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总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总结,并对英国的任意保险模式和美国的强制保险模式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来选择合理的立法模式。第三部分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本部分以各省市地方出台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文件为分析基础,并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总结,凸显自愿投保模式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功能发挥的局限,从而彰显出强制保险模式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具体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具体内容的设计和相关配套设施的构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应以立法为基础,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具体制度的设计应该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一般规定,又要与地区特色相结合。其次,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立和完善是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构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