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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对全球环境的恶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显著的角色,使得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与环境法律责任的界定与关系入手,指出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与内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责任的跨国性,同时指出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并不等同于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这也是本文探讨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承担及实现的依据所在。基于这种包含关系的考虑,笔者创造性地提出因跨国公司自身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能只限定在跨国公司单一主体上,而应向责任主体多元化发展,即分别探讨跨国公司母公司、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政府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是这种全方位、多角度地寻求责任的承担主体,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也更能唤起并调动全民、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然而一切有关责任的追究与探讨,其最终目标是为了责任的实现,故笔者在文中也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和实现途径作了尝试性的分析与研究,提出多种救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才是责任实现的最佳途径。最后,本文对我国目前有关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法制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思考和建议,希望对应对该种责任有所帮助,最终实现全球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