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相比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存在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对先前所立公证遗嘱内容上的更改应当通过再次公证的方式进行。在现实中,公民订立公证遗嘱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基于现实考虑而仍然会选择公证以外的其他遗嘱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愿。此时,后订立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是遗嘱人在对新出现的状况进行考虑之后作出的,从时间先后来看,更接近于遗嘱人的最后遗愿,在审判过程中能否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并推翻先前所订立的公证遗嘱,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争议的焦点。近年来,公证遗嘱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被提出质疑的同时,公证遗嘱是否应当具有优先效力,也不断引发争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从遗嘱制度、公证制度的现状以及国外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立法现状等角度介绍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现实背景,并指出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存废研究的现实意义。从搜集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废除的主张主要集中在学者的建议稿中,而从书籍、期刊论文来看,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是否有必要废除仍然存在争议,且在公证实践中,多主张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应当继续保留。第二部分从立法规定出发,阐述了现行立法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及价值考量,并结合我国公证遗嘱的现状,指出当前公民选择订立公证遗嘱的比例仍然不高,特别是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之后变更公证遗嘱存在困难,在司法审判中仍存在忽略对其他形式遗嘱的审查、未能遵循遗嘱人的最后遗愿等问题。并进一步指出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实施以来学界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质疑及当前的修法动态。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存在的争议,指出当前学界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存在存续说、废除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并归纳了支撑其观点背后的主要理由。存续说认为,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源于公证文书所具有的公信力,基于程序上的严格性,更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权利,也是正当的、合理的限制,有利于减少遗嘱纠纷。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也起到了节约司法成本的作用。废除说认为,公证遗嘱所具有的优先效力与继承法保护遗嘱人最后遗愿实现的立法目的不符,不仅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还是对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不当限制,且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不应继续存在。折中说认为,应当允许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之后,在“特殊情况”存在时,可以选择公证以外的法定遗嘱方式固定自己的真实意愿。在结尾部分,对以上三种观点进行了简要的评析。第四部分从继承法的遗嘱自由、公证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民法领域上的意思自治角度,再次论证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宜废除的必要性,并从废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废除后的完善建议,指出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废除后,应当将五种遗嘱形式同等对待,遗嘱的变更、撤回应当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公证遗嘱的变更、撤回的方式应当允许遗嘱人进行选择,但最好仍采用重新公证的方式。在多份遗嘱存在的情况下,应遵循后订立的遗嘱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遗嘱人最后遗愿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