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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一场轰轰烈烈的深层次的制度性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展开。随着这个影响股市的根本性问题的逐步解决,我国股市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一个健康、成熟、完备的证券市场正在形成。
风险规避功能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之一。一个成熟的市场,永远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套利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
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市场的系统风险正在加大,市场变得越来越不可预知。任何再高明的投资专家和经济学家也无法准确预测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投资机会。因此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一般是金融现货派生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应运而生且快速发展,其发展的速度(无论是品种的推出速度还是资产规模)已经超过了传统意义的金融产品。凭借保险金杠杆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的总规模甚至已经超过了金融现货市场的总规模。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和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就是这样一类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在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之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将有望推出。2005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主任杨迈军就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准备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2005年9月19日《证券时报》)。
1993年我国曾推出国债期货,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以失败告终。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试点失败的原因,作为今天重新推出金融期货的教训和经验总结。失败的原因主要有:我国证券市场处在刚刚起步的初期,对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不甚了解,不顾实际发展情况而生硬照搬西方的金融产品;当时推出期货的目的是为了活跃国债一级市场,违背了国债期货规避国债风险的本质目的;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当时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国债期货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和日常监管措施的不力。
当时的监管模式是:以行政机构为主,中国证监会事无巨细,几乎包揽了市场中准入、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等所有事务的监管;而交易所则管理混乱,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放松监管;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尚未建立。一方面过多过细的监管,导致监管的操作难度加大,无法避免的造成监管遗漏;另一方面严格而广泛的金融监管,特别是直接的价格监管和具体的交易监管,限制了市场参与者的创新,加大了金融创新的难度和成本,严重影响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效率和市场竞争活力。毫无疑问,以行政监管为主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针对我国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的教训,本文以横向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成熟期货市场的运行及监管制度,提出在我国重开金融期货时,应认真学习西方成熟市场的金融风险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经过几十年松-紧-松的发展,到现在已不再有权威、单一的政府机构来监管金融市场,而是部分放权,将更多的事务交由行业协会或者第一线的交易所监管。一般实行政府、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
设立全国性的期货委员会,对全国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上市审批,对市场参与者和交易所资格和从业资格的审核以及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宏观监督。
行业性自律组织是监管体制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可以通过制订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该组织的所有会员实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以金融期货市场参与者整个行业的名义,影响立法或政府监管规章,为所有会员争取权利。
交易所和结算所则是最重要的日常监管机构,通过执行严密的保证金制度、每日清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及大户报告等风险监控制度,从交易行为上控制了场内风险。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实际发展状况,在总结国债期货试点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成熟市场的监管模式,本文提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化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制度建设与日常交易监督相结合的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结算所组成的综合监管体系。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初期虽然应以政府监管为主,但政府监管需摒弃行政手段,改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规范市场,处理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逐步将具体事务性管理交给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市场化的监管体制才能保证金融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新的监管模式也是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模式。首先,我国金融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发展迅速,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因此监管环境日益复杂,行政监管措施永远只能是被动的、事后的监督,无法对新的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实施有效的及时的监督,应该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政府监管应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采用市场化手段,直接监管方式则应以资格审查、准入和备案等为主,将金融产品的监督交给一线监管机构(交易所清算所)、产品优胜劣汰的权利交给市场投资者。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发展,已经培养了一大批以保险、基金、社保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更适合以自律和市场化手段来监管日趋成熟的投资者。最后,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金融开放的最后日期的临近,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如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瑞银、德意志银行等纷纷抢摊中国内地市场,无论是以QFII形式直接投资市场,还是以合资者身份参与证券经营,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无疑需要改革,以适应这一全新的国际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