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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犯罪问题自先秦吏制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而且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日益突出,在封建社会的末期明代尤其如此。在明代,胥吏在州县衙门中虽然无品无权,却在地方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地位的获得也使其拥有了欺骗官长、玩弄权力、嚇诈民财的条件,从而也就促使了其“皇皇求利心态”的昭然若揭。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明末推官颜俊彦撰写的《盟水斋存牍》中得到广泛的体现。该书中记录了很多关于胥吏在地方犯罪的案例,从一篇篇案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胥吏的犯罪波及各个方面,如“行政犯罪”、“司法犯罪”、“财产犯罪”、“监察制度中的犯罪”等等。造成胥吏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科举制、任官制下的“官员素质问题”、明代日益繁复的文移、法令、章奏下的“文牍主义泛滥问题”外,还有胥吏内部网络与外部联系下的“胥吏集团的网络化问题”,而究其根本,还是君主专制本身出了无法解决的问题。面对如此严峻的胥吏犯罪问题,其实明太祖朱元璋自建明以后就采取了“重典治吏”的国策来整顿吏治,然而效果并不明显,胥吏犯罪的现象仍然很突出。针对胥吏犯罪问题,也引起统治阶层自上而下的反思,一些有责任心的官员和乡绅纷纷建言建策,这些对策最终汇集为“粮长制度”、“一条鞭制度”、“幕宾制度”的实行,“士人充吏”、“额吏胥”、“寓封建于郡县之中”思想的兴起,还有一些正直官员“正身修己、严束胥吏”的以身作则等等。然而这些对策的实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胥吏犯罪问题,胥吏的危害依然普遍存在。而本文的探讨,也就是想从地方官司法实践的角度去透析胥吏犯罪问题,从而也让我们能更清楚地认识胥吏犯罪的缘由,以达到鉴古以知来的警示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也有利于我们对现在公务员制度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