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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及认证是现代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构成,是特定行业与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同行业企业为寻求良好的行业秩序和行业发展环境等共同利益的集体性保护的需要,将制定行业标准及认证的权力通过自愿达成的契约让渡予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标准化活动为全体会员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共的竞争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这一“公共产品”进入市场。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同时,又利用其全体会员企业赋予的职能优势限制自由竞争,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成为了很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关键发展时期,政府职能的逐步转换和行业协会职能的日益完善将使更多的行业性标准及认证工作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对其标准化行为深入研究,特别是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对竞争的限制和阻碍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标准认证的概念入手,导出标准化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通过梳理我国行业协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现状,考证出我国行业协会在标准化活动中越来越有所作为;进一步分析行业协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更多作为将会有正负效应。其次,由于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的负效应是我们要积极规避的,结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诸多判例罗列出行业协会标准化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再次,从行业协会自治理论、竞争自由理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分析了行业协会标准化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最后,借鉴国外行业协会标准化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实践,从事先预防、事后规制两个层面构建我国行业协会标准化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