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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6]1号)中第七条、第八条即是针对未成年人强行索财行为的性质予以界定,虽然提出了强行索财情节轻微不认定为犯罪,但对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并未予以具体规定,实践中分歧也日益凸显。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目前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刑法适用上的困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刑事政策以及法释[2006]1号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难点,主要是轻微抢劫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以及轻微抢劫行为中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分歧。第二部分是轻微抢劫行为的罪与非罪。对于未成年人轻微抢劫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当准确把握“轻微暴力”、“强行索要财物数量不大”、“危害结果”的标准,对于“轻微暴力”的认定标准,应考量暴力程度与可预见暴力后果,暴力手段即是否使用工具与暴力实施部位,可预见暴力后果即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暴力时应当预见的暴力导致的后果,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而对于“危害结果”的评估应把握直接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第三部分是轻微抢劫行为的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对于未成年人轻微暴力侵财案件可以使用的罪名,一般认定分歧介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三罪之间,由于三罪都属于暴力侵财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重叠性,所以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暴力侵财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可以通过对主观目的、暴力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细化分析,准确界分三罪之间的区别。第四部分是对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罪的探讨。现行法典及司法解释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并不多,在学界的讨论也比较激烈,其中尤为突出的热点就是关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问题,多数观点认为必须构成一罪后才能发生转化型抢劫罪,本文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对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条款,由于入户抢劫的量刑基点较高,对未成年人入户盗窃行为直接转化为入户抢劫惩罚未免过于严厉,本文认为不宜适用此条。本部分还对转化型抢劫罪认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