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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的行为常有发生。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2010年我国财政部门颁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文件内容主要是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转制。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不同于国外实行的自由转制,实质上是政府强制性行为,国家财政部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发布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不断发展完善。国家强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政策实施已经有五年了,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转制前后审计质量是否有提高,并且转制后的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提高是否又存在一定的不同步性。就理论分析而言,文章从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审计质量的度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出发,较全面的论述了与之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基于声誉理论、“深口袋”理论,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的作用机理。然后文章基于2010年政府颁布的关于事务所转制的制度背景,对事务所转制前后几年的审计质量的特征变化做了比较分析并阐述了相关变化的原因,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分别是证监会对会计师师事务所的行政惩罚方面、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面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报告。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以截止至2012年转制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选取上市公司2009-2014年的财务数据,为了审计质量的衡量结果更可靠,选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和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作为衡量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来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是否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以及其影响是否具有不同步性的问题。文章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以盈余管理衡量的审计质量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当年有显著提高,以审计意见衡量的审计质量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当年并无显著变化,但是在事务所转制后的第二年有一定的显著提高,总体而言,结论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审计质量有提高,但存在一定的不同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