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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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原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它起初主要管制对美国倾销产品和垄断商业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形成系统的主要管制外国厂商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目前适用的337条款是指经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37节,根据该条款规定:以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将货物进口至美国,由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美国销售,其威胁或效果将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和垄断商业贸易,这种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属于非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导论部分。对问题的提出及选题的意义作了简要的分析,阐述了337条款的由来及历史沿革。337条款源于《1922年关税法》第316条,成名于《1930年关税法》,至今已分别在1974年、1979年、1988年以及1994年历经四次大的修改。其总体趋势可归纳为ITC权力的扩大化、适用对象的明晰化和制度设计的日趋合理化。第二部分介绍337条款对美国产业的保护。337条款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能够为知识产权被侵权人提供一套快速而有效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措施。通过对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认定、美国国内产业的认定、侵权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认定等实体要件来对美国产业进行保护。第三部分介绍337条款与WTO规则的冲突。首先分析337条款与GATT义务的冲突,337条款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违反了GATT第3条(4)款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第20条(d)项一般例外规定。分析得知尽管337条款作了修订,但是它仍然在许多方面违反了GATT第3条(4)款,给予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不同的待遇。虽然表面看,337条款提供了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相应程序保护条例,似乎不构成“任意的”歧视,然而,它也会导致“无端的”歧视。在当前各国边境保护措施差异甚大的状况下,美国337条款过于严格的措施无疑会引起巨大的争议。其次分析了337条款与TRIPs协议的冲突,冲突的焦点在于其是否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TRIPs协议第3部分的知识产权执法。分析指出,TRIP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与GATT第3条之国民待遇是不一样的。TRIPs协议中所指国民待遇,是要求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而337条款作为一种边境保护机制,只要权利人在美国获得了知识产权,不管他是美国国民,还是外国国民,他得到的待遇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公司建在美国还是外国,只要其符合关于美国“国内产业”的要求,其受到的保护是没有差别的。因此,337条款符合TRIPs协议第3条。关于337条款是否违反了TRIPs协议第41条(总义务)的规定,分析认为,从337条款的程序规定来看,很难判断它与总义务的规定是相冲突的。第四部分分析美国滥用337条款对我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美国劲量公司诉中国企业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案以及美国富兰克斯公司诉山东圣奥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分析337条款所蕴含的美国贸易政策。337条款表明美国从贸易自由主义向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转变。这一转变基于两点原因:第一,经济背景上,由于以美元为核心的单极世界逐渐向美、欧、日三足鼎立的多极世界演变,美国贸易逆差不断扩大,美国国内的保护主义思潮迭起;第二,贸易理论上,20世纪70年代的兴起的战略贸易理论,也为美国政府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五部分分析我国应对337条款调查应该采取的对策。从国家、政府层面、行业组织层面、出口企业层面分别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得出结论,虽然337调查的威力固然很大,但也并不是无懈可击。然而警惕337大棒的冲击,根本的措施还是要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自主开发和建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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